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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现代刑法的理念与方法法制视界

发布时间:2023-4-14 13:35: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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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树立现代刑法的理念和方法是防范错案的必然路径。错案的防范和现代法治理念、方法论存在紧密的关联。防止错案,首先,实体法不能缺位;其次,现代刑法的理念必须是合理的;最后,方法论应当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如何把刑法学上的研究或者思考转换成司法人员能够理解、认同的话语系统,对刑法学而言,是一个重要、紧迫的任务。唯有如此,才能寻求理论和实务的最佳结合点,才能通过刑法理念和方法论的转变来达到防范冤假错案、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年第6期

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所以刑法领域的公正特别重要。司法公正就像面包和水一样,每一天、每一刻,人都离不开。冤假错案落到哪一个被告人身上,落到哪一个家庭里,都是“灭顶之灾”。常言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但是,即便是万分之一的错案,发生到每一个人身上都是毁灭性的。所以,如何防范与人、与家、与国都至关重要。

要防范错案,首先应当树立现代刑法的理念和方法。错案的防范和现代法治理念、方法论存在紧密关联。接下来讨论三个问题:第一,防止错案,实体法不能缺位;第二,防止错案,现代刑法的理念必须合理;第三,防止错案,现代刑法的方法论应当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变。核心的观点是,要防范错案,需要从实体法、刑法理念和方法论的角度切入。

一、刑法观的转变对于公正司法的意义

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尽可能不出现错案?传统的思考方法是从程序法的角度切入:怎么防止刑讯逼供、怎么合法取证、怎么让司法人员对错案担责,从而建立司法责任制,即谁办理、谁审理,则谁负责。传统观点认为,做好以上几点,即可实现司法公正。然而,最近二十来年,实践中防范错案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错案数可能始终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字,因为从每年宣告无罪的案子中就可以看出端倪。

我国每年万件左右的刑事案子,最后判处无罪的大约件。无罪率约万分之三,基本保持稳定。这也说明了单靠刑诉法来切入错案防范,有些问题无法解决。笔者认为,如果观念的问题不解决,错案防范的问题也将无法有效解决。有的办案人员办错案,并非是有意为之,而是“认认真真地”地办成了错案。这与司法人员的态度无关,而与是否具有正确的实体法观念和方法论有关。所以,观念和方法论的重塑特别重要。

冤假错案是司法不公的极端体现。错案有很多种,显性的错案是摆在明面上,容易被发现,既而易于被纠正;而隐性的错案,则是身处暗处,不易察觉,难以纠正。显性的错案,基本上都是后面纠正了的;显性的错案中,最多的就是命案,一种是“亡者归来”,或是真凶落网。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就是铁板钉钉的错案。另一种是虽然没有发现真凶,但是司法机关发现,并予以纠错的案件,聂树斌案就属此类。在聂树斌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定了九大疑点,包括:(1)聂树斌被抓获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2)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3)作案时间存疑;(4)作案工具存疑;(5)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等。这些疑点主要是针对客观证据的,但是,它背后隐含着一个问题,就是在案证据中足以支撑的、足以证明被告人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的那一部分是缺失的,由此使得司法上对犯罪客观要件的判断变得十分困难。

显性的错案,除了命案以外,还有经济类犯罪,如张文忠案、顾雏军案等。最近几年的“两高”工作报告里面都有一句话:“纠正一批涉产权的冤假错案”。既然是一批,那就说明冤假错案在经济犯罪领域里也不是单个的,为数应该不少。

近年来,随着DNA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发现故意杀人、强奸案的真凶或者纠正冤错案件都变得相对容易。但是,也有学者指出,靠精液、血液等生物证据定罪或翻案的案件毕竟是少数,更何况许多陈年旧案的证据已经毁损,所以,无论如何努力,还有大量错案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隐性错案的问题就隐藏其中,有些案件办理存疑,可能有特别重大的疑问,但是,不容易被发现,没有被纠错。

实践中有很多显性和隐性的错案。对于发生错案的原因,诉讼法学界的归纳是:“有罪供述+非法取证=错案”,这是学者的共识。所以,诉讼法学者就提出要从程序的角度防止错案,推进非法证据排除,推进司法改革,准确地适用《刑诉法》。程序法的切入路径很重要,但同时还需要有刑法观念的转变。没有观念转变,防止错案的长效机制很难建立,司法改革的很多设想都会落空,刑事一体化的观念也就不能够有效确立。

二、现代刑法的理念

汪丁丁教授有句名言:“学问的开端,最好是这一学问的思想史。”要研究刑法学的基本观念,首先要从思想史上的刑法客观主义开始。刑法客观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不能将主观的恶意作为处罚的根据。客观主义的立场说起来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刑法主观主义则是从个人危险性出发思考定罪与处罚,行为仅仅是佐证犯罪意识的工具,行为的重要性明显下降。

对现代各国刑法影响较大的刑法观念是客观主义的立场。但在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当法官、检察官在讨论案件,感到某一被告人特别狡猾、可恨时,可能就会说:“这个人太可恶了,一定要判他三年五载!”这时,他们的出发点基本上是刑法主观主义的。这种观念比较危险。

刑法客观主义的合理性是:客观事物总有一个相对容易的判断标准,行为、后果等客观要素不易变化,但是,被告人的口供、主观想法,包括故意、过失、动机,都可能会发生变化,随时会翻供,所以,办案时先要把客观要件查清,从客观的要件出发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对社会有什么害处。

如果从刑法客观主义出发,下面这个案件的处理就有疑问。医院看病,由于他感觉自己受到冷落,为了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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