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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永超法定犯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澎湃在线

发布时间:2023-3-13 13:57:03   点击数:
                            

原创时永超上海市法学会

时永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在社会分工逐渐精细化的社会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立法上需要大量增设法定犯。法定犯是指违反了非刑事法规,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关于法定犯的司法判决不公的案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对于法定犯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出现问题。法定犯是区别于自然犯的犯罪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易发性、较弱的悖德性等特点,法定犯主观罪过的认定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那么就不能用传统的处理自然犯的方式处理法定犯。本文主要从实践问题出发剖析法定犯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法定犯司法认定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与规则以更好地处理法定犯案件。

关键词:法定犯自然犯主观罪过

工业革命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生活便利化,与此同时也增加了风险,国家为了管控风险,增设大量区分与自然犯的法定犯。从我国刑法典可以看出,法定犯的内容最多。储槐植教授曾说过:“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法定犯的立法呈现出法益保护的前置化、预备行为的实行化等特征。近年来,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增加大量经济类犯罪、污染环境卫生类犯罪,这正是刑法不断介入社会生活,管控社会风险的变现。立法的精细化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如何具体地认定法定犯,法定犯的主观罪过如何具体界定,在司法实践和刑事理论中一直没有明晰的标准。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严重背离社会公众常识和朴素法观念的案件,如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代购假药案等等。引起公众争议的案件,并非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有争议,而是适用法律后的量刑结果超出了公众的期待。而聚焦到法律层面,司法实践中法定犯的认定往往注重行为人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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